上海网贷整治145条细则疑曝光:活期、定期产品受限
日前,一份名为《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下简称“指引表”)在网络流传。文件签发日显示为2017年5月9日,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上海银监局联合编制而成。文件全文共计6大项145条。
网贷之家对比此前网传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发现以下值得关注的禁止事项:
第3条规定,禁止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第12条明确指出,禁止平台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明确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第13条明确规定,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如果前述关联方是具有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专业担保、保险机构,可向平台客户提供融资担保、保险服务,但业务开展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监管要求,并且平台应充分披露与其关联关系)。
第26~28条指出,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相匹配的,或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有一定时间后可以转让的产品除外)。
第33~34条明确提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等金融产品未经允许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并向相关机构收取代品等金融产品理费、推荐服务费等佣金性质的费用、平台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不是借贷合同的,需在备案前限期整改。
指引表第41条提到平台不得开展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及“净值标”担保借款业务。
第116条~118条提到,平台未选择唯一一家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客户资金存管机构虽己实施资金存管、但尚未完全符合《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可以在备案登记前进行整改,或者在备案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133条禁止平台从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或其他各种费用。
网贷之家8月月报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8月,上海地区运营平台数量为281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387家,待还余额为3031.18亿元,本月网贷成交量533.2亿元,月环比下降7%。
附:网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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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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